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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作者:王朝辉执行异议之诉确权诉讼执行标的物和解协议权利归属程序当事人案外人无过错

摘要:【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外人无权再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本身并不具有公法上确认执行标的物权利归属的效力。在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裁定对标的物权利归属未作认定,且执行案外人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亦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其提起另案确权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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