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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者与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

作者:胡晓明共同犯罪居间交易主体裁判

摘要:【裁判要旨】在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的,是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交易主体地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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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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