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昭伟死刑适用罪责贩卖数量标准人身危险性
摘要:【裁判要旨】对于买卖同宗的上下家,如果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不同时判处死刑,而应综合考虑上下家贩毒的数量、次数、对象范围,主动性与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上家主动联络销售,积极促成交易的,一般可以优先考虑判处上家死刑;如果下家积极筹款,主动向上家约购,对促成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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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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