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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所中管理人员之定罪量刑

作者:徐贤飞管理人员定罪量刑场所实行行为竞合关系构成要件

摘要:招募、雇佣、强迫、容留是组织罪的手段行为;控制多人从事活动是目的行为。组织罪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统一。该手段行为也是强迫、引诱、容留罪的实行行为,两者之间是竞合关系,目的行为是组织罪与相关罪名区分的关键要素。控制多人并非人员人身失去自由,而是对活动进行控制。行为人在为他人提供场所或便利时,还对活动进行了控制或管理,应以组织罪论处。应以构成要件实行行为说区分组织罪和协助组织罪。在场所内负责对外招募人员,或对内管理、调度活动的人员,其行为属于控制多人从事,分担了组织罪的实行行为,应认定为组织罪。组织罪可划分主从犯。实施组织的管理人员可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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