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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计算

作者:石魏; 马晓宇淫秽物品贩卖数量牟利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刑事推定

摘要:【裁判要旨】对于贩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认定,应以实际贩卖的数量为准,被告人持有的淫秽物品数量不应计算在内。这既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推定的客观要求,亦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结论。行为人通过复制淫秽物品的方式进行贩卖,复制是贩卖的方法行为、前提条件,是必备要素。贩卖是目的行为,应认定为贩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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