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丽公司债务控股股东清算组承担责任审查吊销营业执照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
摘要:【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当股东、董事及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时,其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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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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