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纪奎变更指控罪名人民法院被告人辩护权人民检察院保障辩护人具体罪名
摘要:【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前,应当先行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人民法院直接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应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确告知拟变更的具体罪名,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和充分准备辩护的时间。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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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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