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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认定自动投案的条件

作者:聂昭伟自动投案传唤电话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司法机关法律审查本质

摘要:【裁判要旨】自动投案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在具有人身自由的状态下,自愿、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进一步接受法律审查与制裁。对于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不应一概而论,而应以自动投案的本质条件为标准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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