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四海委托贷款担保人追偿权风险商业银行债务人担保公司担保责任
摘要:【裁判要旨】部分担保公司为规避代偿风险,以委托商业银行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代替履行担保责任,由此引发追偿权纠纷。该类案件担保人在担保业务过程中,并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正常的代偿手续,其委托银行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代偿行为,应视为其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新的借贷关系。因此,担保人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风险的行为,并不当然享有担保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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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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