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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产品”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辨识度时不得登记为企业字号

作者:包文炯产品名称市场知名度企业字号辨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市场主体均衡状态

摘要:在区域内全体经营者长期的经营及商誉积累下,地区与产品名称紧密结合,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较高的产品辨识度,在实际使用中被相关公众广泛认可,其名称所蕴涵的商誉以及潜在交易机会,应由该地区全体经营者共享。市场主体如将与上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则易破坏商誉共享的均衡状态,不当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及额外的竞争优势,从而损害其他同行的合法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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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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