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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条款“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之证明

作者:张保红; 唐明惩罚性赔偿责任产品缺陷赔偿条款证明明知举证责任倒置定义问题产品责任

摘要:产品责任自身特征以及产品缺陷的定义问题,使得受害人很难证明惩罚性赔偿中“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要件,因此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束之高阁。在现有立法前提下,司法可以发挥能动性,加强该条款的适用。为减少各方对惩罚性赔偿的排斥心理,适用法律时应当以遏制而非惩罚为原则。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明确明知内涵、确定行为标准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明知的证明困境;另一方面,要摒弃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缺陷的定义,突显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核心内容,并从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标准缺陷三方面扩大产品缺陷的内涵,以减少产品缺陷的证明难度。同时强化销售者的责任,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应当不仅包括补偿性赔偿责任,也包括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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