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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作者:王瑞琼; 黄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盗窃行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浦口区公诉机关人民法院

摘要:[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中既有既遂的情形,也有未遂的情形。被告人自动投隶后,仅供述未遂部分的犯罪事实,没有供述既遂部分的犯罪事实,应结合具体的情节来认定被告人是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厚勇。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邹厚勇在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盗窃被害人刘大庆现代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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