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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使用侵权标识包装商品并销售属于叠加式侵权

作者:林广海; 李德军侵权行为商标标识销售者包装物叠加商品侵权产品产业协会

摘要:[裁判要旨]商品集散市场上销售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自行使用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包装商品并销售,其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叠加式侵害商标权,即制造侵权产品以及销售侵权产品双重侵权行为的叠加,不适用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辫。[案情]原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被告:广东省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茶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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