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忠适格当事人诉的利益上诉权房地产经纪顶新公司上诉人第三人法律效力
摘要:[裁判要旨]不具备诉的利益的当事人不是适格当事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案情]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顶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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