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志甫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中正案件侵害行为人商标标识主观目的
摘要:【裁判要旨】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是对商标标识功能的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的权利仅是对构成商标的符号在商标意义上的控制权,对于他人在非商标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符号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无权干涉。在具体界定正当使用与商标性使用时,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的客观后果两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应结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人对自身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该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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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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