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国凡; 祁若冰申请执行人租赁关系关联公司买卖不破租赁交易习惯租赁权租赁物租金支付法定代表人以同
摘要:一直以来,被执行人通过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规避执行的行为频频发生,使许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法得到执行,已经成为执行中的一大顽疾。被执行人将自有房产以同一个价格出租给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公司,租期长达20年。对这种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的行为,买卖不破租赁不是"免责令箭",在涉案抵押的房产上虚设长期租赁关系,损害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应当认定为规避执行的行为,依法予以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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