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原管辖法院可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李盛烨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管辖法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若干问题民事诉讼法

摘要:【裁判要旨】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解释》实施后未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如原审法院在受理时依据《解释》修改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则不适用《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可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