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殷勤; 顾建兵企业构成食盐销售工业用盐制实质要件食品加工企业违法
摘要:【裁判要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严禁将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工业盐制销企业向肠衣加工企业销售工业盐,供其生产肠衣,并在客观上导致该肠衣流入食品加工企业用于生产香肠的行为,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盐业主管机构有权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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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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