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馨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原则裁判依据劳动基准法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用人单位选择适用
摘要:【裁判要旨】在劳动争议领域,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等与劳动基准法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冲突时,应当按照“有利原则”,选择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规定作为裁判依据;若这些约定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时,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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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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