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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李云波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举证司法鉴定结论环境污染侵权权方污染损害污染因素

摘要:【裁判要旨】环境污染案件虽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但如果鉴定的因素不是可能导致损害的唯一污染因素,或者可能存在其它多种可能导致污染损害的因素未进行鉴定,则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认定环境污染侵权一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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