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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公开案的答复应作实质性审查

作者:周一言; 张玲实质性审查信息公开答复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当事人书面

摘要:【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的申请,书面答复不予公开,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对答复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认定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并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应仅从形式上认定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即可视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答复内容不服应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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