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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及时而非随时清除散落物

作者:郭建标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公路养护单位公路安全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杂物

摘要:【裁判要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但行业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及时清除杂物并不等于随时清除杂物,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对散落物引发的交通事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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