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从珍侵权赔偿责任产品制造者共同承担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知识产权权利人商标许可
摘要:【裁判要旨】在已认定侵害知识产权的被控产品上既标注商品制造者名称,同时又标注了注册商标,当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与商品制造者不是同一主体,且不管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与产品的制造者是否存在商标许可的情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应当与该产品的制造者共同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8876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393 评论 44
人气 88473 评论 25
人气 54451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