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群佩; 王新平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第三人担保责任债务承担抵押权人抵押登记保证人
摘要: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林某陆续向方某借款。2013年4月20日,经双方结算,林某出具欠条,载明其向方某借到675万元。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盖章。2013年4月28日,方某与林某、某公司签订还款担保协议,约定某公司以其房地产余值为林某欠方某的525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协议业经公证并办理了二次抵押登记(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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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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