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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后主动上交的刑罚裁量

作者:吴炯; 顾飞非法持有刑罚裁量量刑幅度犯罪中止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

摘要:【裁判要旨】非法持有者出于真诚悔罪的意图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虽依据相关刑法理论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对其量刑时应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机械适用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以简单的数学计算代替法官的价值判断。对于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中“犯罪较轻”的认定,亦不能仅仅依据犯罪数量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进行判断,而应综合考量犯罪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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