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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下机动车实际权利人的判定

作者:周毅成; 颜丽登记对抗主义权利人机动车公司员工业务需要维修费用个人所有车辆

摘要:案例一:2006年10月广州某塑胶公司成立。公司筹建初始,因业务需要购买一辆小客车,遂由当时公司的负责人甘某某出资18万元买车。由于当时公司未成立,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登记,而骆某某为公司员工并任生产部部长,为方便其业务使用,故将车辆登记在骆某某名下,但车辆的所有支出、维修费用均由公司承担,该车辆的所有资料、发票也均由公司保管,车辆为公司所有。后骆某某因故辞职,并诉至法院称该车辆为其个人所有,要求公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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