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筱江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的效力相对方夫妻共有房屋登记手续合同有效人民法院
摘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并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另一方主张撤销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8168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366 评论 44
人气 88407 评论 25
人气 54112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