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勇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否定海运公司2010年请求人海事请求霞浦县
摘要:【裁判要旨】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虽具有船舶优先权,但在被请求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对请求人的船舶优先权主张应不再予以支持。2010年3月19日,福建省霞浦县海运公司(以下简称霞浦海运)所属的“霞运269”轮承运神源集团等四家货主的货物从上海至福建赛岐港的途中,与北上航行的兴航宇公司所属的“兴航168”号轮相遇,两船在温州大渔湾附近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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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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