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机会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数额不正当手段市场竞争经营活动
摘要:【裁判要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应作广义解释,弱化营利性要件,着重审查其是否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经营者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商业机会的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对于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日起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则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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