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商业机会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要件

作者:王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机会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数额不正当手段市场竞争经营活动

摘要:【裁判要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应作广义解释,弱化营利性要件,着重审查其是否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经营者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商业机会的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对于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日起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则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