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远金被保险人医保费用理赔应当商业基本医疗保险赔偿金额医疗费用
摘要:【裁判要旨】“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约定存在歧义,应按照对保险人最不利的解释进行理解,故非医保用药应予理赔。即便认为该约定就是指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也因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情况而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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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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