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大喜; 杨国军可得利益损失信息失误营运司法实践管理机关合同目的理论界原告
摘要:【裁判要旨】法律当前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赔偿尚无完整而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对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赔偿、应否偿赔存在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由于被告交付原告的车辆手续与管理机关登记信息不符而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蒙受营运损失,被告所承担的责任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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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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