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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信息租赁汽车再质押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卢君; 谭中平; 肖瑶汽车租赁公司合同诈骗罪质押借款租赁合同虚假信息利用现金价值行为人

摘要:【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车辆。之后行为人又利用伪造的产权证明将所租车辆质押向他人借款,骗取被害人现金。行为人的两个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且犯罪数额应为前一行为骗取车辆的价值与后一行为所骗现金价值相加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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