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俊华滞期费损失延滞上诉人公司海商法二审江苏省
摘要:【裁判要旨】海商法上的延滞损失与滞期费是两个含义不同却容易混淆的概念;赔偿延滞损失要以弥补基本损失为原则。案号一审:(2013)琼海法商初字第186号 二审:(2014)琼民三终字第34号【案情】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和宇运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宇公司)。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华泓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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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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