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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责分担工伤保险赔偿

作者:包刚; 吴宏; 刘金平; 沈莉菁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赔偿连带赔偿责任分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费用劳动者

摘要:【裁判要旨】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被派遣员工因公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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