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晓燕破产管理人制度选任制度司法控制当事人价值探究制衡自治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制度的关键环节——管理人的选任,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专项司法解释予以规制。然而,该项制度仅在借鉴各国破产立法的基础上形成,其本土化移植并无之前的司法经验可考,给实践运用带来极大困惑。基于此,本文在探究管理人选任制度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之间的双向制衡,对该项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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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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