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纯台湾地区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契约所有权人对抗第三人公示方法合法
摘要: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多有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不动产的情形存在,不论其动机为何,但其定约目的大多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且因形式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上真正的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导致其在交易上的效力存在争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8752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384 评论 44
人气 88454 评论 25
人气 54439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