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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收养”为目的的瑕疵不影响收养效力

作者:李欣; 阎敏收养效力2001年儿童福利院瑕疵家庭条件杨甲申请表案情

摘要:【案情】 2001年7月17日,某儿童福利院依法接收刚出生的弃婴一名,起名陈某。杨甲和胡某原系夫妻,于1994年生育一子杨丙。2001年12月,杨甲和胡某向某儿童福利院递交收养登记申请表,申请理由为:杨甲和胡某婚生一子,家庭条件较好,申请收养一名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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