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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服务商标是否侵害商品商标应区分使用情形

作者:凌宗亮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侵害服务提供过程消费者侵权人搭便车状态

摘要:【裁判要旨】在判断服务商标是否侵害商品商标时,应当区分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在商品提供过程中的使用,还是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使用。如果是前者,则按照消费者是否混淆误认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是后者,则还要考虑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果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即使存在消费者的混淆,也应通过要求被控侵权人规范使用的方式消除消费者的混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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