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伟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申请执行人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形式审查裁判
摘要:【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基于执行名义成立后发生了债务消灭、变更的事实,由此主张对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进行抗辩,属于强制执行前的事实争议,此争议原则上不阻却执行,执行实施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前法律缺乏对执行前事实争议的实体救济,实践中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或提起独立的新诉予以解决,因此应当构建阻却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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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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