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莉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投资人债务承担养猪场沼气池企业法人工程治理工程发包
摘要:【案情】 原告甲公司系从事废水、废气、固废、沼气环保工程治理等的企业法人,被告乙养猪场为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为被告张某。2012年3月15日,张某以乙养猪场名义将猪场内沼气池工程发包给原告甲公司承建,并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沼气池总造价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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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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