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琳故意伤害罪治疗效果人员构成特定医务人员寻衅滋事罪犯罪对象侵犯客体
摘要:【裁判要旨】对于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报复行凶,伤害相对特定医务人员的行为,应当结合案发起因、犯罪对象、侵犯客体等因素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伤害医务人员,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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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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