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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询问笔录上签名批注“同意借款”不当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作者:王其生清偿责任询问笔录重庆市渝中区建设公司借款批注签名公证

摘要:原告:郝某某。 被告:郭某某。 被告:重庆市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 被告郭某某与案外人贾某某于1980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16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至今均未再婚。案外人贾某某系被告XX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郭某某为被告XX建设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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