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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抢劫之司法认定

作者:魏建国; 高宛梅司法认定转化抢劫准抢劫罪胁迫行为抗拒抓捕定罪处罚构成要件他人财物

摘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之所以将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是因为其与标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相类似,如二者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都有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都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尽管如此,二者的构成要件毕竟不完全相同,行为结构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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