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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机构亦可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

作者:胡曙炜; 赵江涛uncitral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临时仲裁中国北京机构仲裁

摘要:【裁判要旨】国际贸易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约定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适用现行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该约定可理解为选定了仲裁委员会,符合机构仲裁的特征。UNCITRAL仲裁规则的制定初衰虽是为临时仲裁提供程序参考,但其并不排斥常设仲裁机构的适用,仅仅因为常设仲裁机构适用了UNCITRAL仲裁规则就将该仲裁界定为临时仲裁欠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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