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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所在地不是受诉法院所在地

作者:何宝岩; 樊春宇海事法院受诉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佣关系无过错责任纠纷案件

摘要:【裁判要旨】个人之间在海上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具有隶属、监督和管理性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应以受诉海事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作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所在地不应认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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