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晓华公有公共设施责任制度台湾地区瑕疵地方法院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中国大陆地区
摘要:中国台湾地区参照德日模式,在其所谓的“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在台湾地区,物的责任与人的责任相对而言。“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了因公务员违法有责行为所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简称“人的责任”,而第3条规定了因公有公共设施瑕疵所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简称“物的责任”)。中国大陆地区国家赔偿制度中仅规定了人的责任,但一系列由公共设施引发的赔偿缺位,迫切需要国家赔偿立法中创设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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