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元宏信托财产受益权所有权权利形态代收行信托收据进口商财产权
摘要:【裁判要旨】信托财产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权利形态,具有表彰权利的凭证如仓单是独立意义上的财产权应当具有的特征。委托人即代收行通过信托收据将货物交由受托人即进口商(间接)占有、使用、处分,而受益权归受益人即代收行享有,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权能在代收行与进口商之间作出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同时实现代收行贸易融资本息回收的安排,符合我国信托法的制度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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