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可由不同主体分享

作者:李元宏信托财产受益权所有权权利形态代收行信托收据进口商财产权

摘要:【裁判要旨】信托财产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权利形态,具有表彰权利的凭证如仓单是独立意义上的财产权应当具有的特征。委托人即代收行通过信托收据将货物交由受托人即进口商(间接)占有、使用、处分,而受益权归受益人即代收行享有,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权能在代收行与进口商之间作出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同时实现代收行贸易融资本息回收的安排,符合我国信托法的制度规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