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小勇; 孟高飞服务期违约金专业技术培训惩罚性
摘要:与出资招用、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相比,出资培训具有人身性、正外部性等特点,劳动合同法据此设置我国的出资培训服务期制度。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而对其预告解除权作一定期限的限制,双方之间形成新的对价关系和利益平衡。对专业技术培训应从严认定,对专项培训费用宜从宽审查。用倾斜保护、诚信、公平原则,合理调整服务期的起止日期。现行服务期制度混淆了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赔偿责任与违约金的界分,缺乏惩罚性,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作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