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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对司法函件负有识别义务

作者:徐冉; 于元祝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效力函件义务识别法律文件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机关

摘要:【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函件,但该函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生效法律文件,仅具备建议、商洽功能,没有强制约束力。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要求,作出特定行政行为需以存在司法效力文件为前提的,行政机关对此应负有审慎的识别义务;因甄别不当而将司法函件等一般性工作文件定性为生效法律文件,进而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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