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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让与担保权人不能直接以物抵债

作者:袁士增; 马艳华担保权人以物抵债物权法定原则让与担保预售商品房强制性规定担保关系担保方式

摘要:【裁判要旨】以预售商品房形式体现的借款担保关系其本质为后让与担保,这种新型担保方式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其效力不应被一概否定,而应结合物权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权变动是否依法进行了公示等综合判定。后让与担保在实行过程中,需对担保物价值进行清算,担保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以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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